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117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山,局长。
被执行人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凤凯。
申请人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人社监罚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1、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17056.91元;2、按照应付金额1倍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317056.91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被执行人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对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魏艳春
审判员 张新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