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4号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被执行人魏慧生、孙贺云,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慧生、孙贺云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人口征决字(2011)第20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魏慧生、孙贺云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魏艳春
审判员 张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