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审字第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申请人遂平县交通路政管理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遂平县邮政函件局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豫遂路政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交通路政管理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遂平县邮政函件局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魏艳春
审判员 张新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