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83号
马明义:
你因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马军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1、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你颁发土地使用证时,于2001年8月14日在报纸上进行了预登记公告,该公告时间应为马军义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马军义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期限。2、你的宅基地中间的2.5米宽的通道是在分家时为马军义留下的,现马军义已经有了更宽的东西道路通行,你有权利收回。原判认定侵犯了马军义的合法权益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房屋中间的2.5米宽的通道在1991年分家时就已协议确定为马军义的出路。2001年4月,你与马军义再次签订协议确认该通道属于马军义的出路,且协议书有居委会印章予以确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8月为你颁证时,未对你提供的协议书内容认真审查,且地籍调查时宗地草图显示该通道存在,对此通道问题未对马军义进行调查,在未征得马军义同意的情况下,将该通道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你的名下,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马军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申请再审称马军义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