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51号
你组因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及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上侯村民组、马庄村民组、前石仁河村民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组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泌阳县人民政府以后石仁河组1982年“林权证”、上侯组1962年“山权林权字据”为主要证据,综合四个村民组提供的全部证言和其他证据,作出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审以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和政府处理决定,实属错误。请求再审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组持有的1982年“林权证”无存根,并与泌阳县人民政府(2008)25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同时该证与上侯组持有的1982年“林权证”的记载范围有重叠之处,泌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你组持有的1982年“林权证”为主要证据作出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同时将马庄组正在管理使用的一部分林地确归你组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二审判决予以撤销一审判决及该决定并无不当。该处理决定撤销后,你组可以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由政府依法重新作出确权决定。综上,你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