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59号
你组因与被申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及朱新国、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组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你组与争议土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正岩公司的上国用(2007)第26302191号土地证在该土地转让给朱新国后已作废,不再保留登记结果,已失去证明力。朱新国受让正岩公司的土地并办理上国用(2009)第26302269号土地证的行为,不属于后续转让登记行为,应属于首次转移登记行为,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组所诉的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朱新国颁发的上国用(2009)第263022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及的土地是朱新国经政府批准从正岩公司转让取得,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正岩公司颁发的的上国用(2007)第26302191号土地使用证虽经判决确认违法,但本院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应当驳回你组的起诉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你组申诉称本案不属于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组如认为因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正岩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受到经济损失,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你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