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1号
张红利:
你因与西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你没有破坏选举,原判认定你破坏选举的事实错误;西平县公安局处罚程序违法,原判认定处罚程序正确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西平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到达选举现场后,与组织选举的有关人员发生争执,并将一个选举票箱踩在脚下,你的行为已妨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西平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立案登记、调查询问、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程序。公安机关对你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