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初字第49号 原告陈春叶,女,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余伟,局长。 原告陈春叶不服被告西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春叶于2014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春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叶负担。 审判长 王满良 审判员 张铁良 审判员 魏艳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