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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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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江涛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审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被执行人吴江涛,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江涛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国土集字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审字第62号

申请执行遂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执行人吴涛,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涛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国土集字(2014)7号行政征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吴江涛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魏艳春

审判员  张新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