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初字第21号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原告吴剑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5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剑于2014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吴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剑负担。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张新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