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顺执他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汴残联决(2013)第349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大奥德(开封)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玉红
审判员 夏 天
审判员 许 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