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顺执他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汴残联决(2013)第115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玉红
审判员 夏 天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