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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湖波与渑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渑行初字第9号 原告李湖波,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公安局。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倪建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建华、陈军锁,该局民警。 第三人姜兴华,男,1964年8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渑行初字第9号

原告李湖波,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公安局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倪建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建华、陈军锁,该局民警。

第三人姜兴华,男,1964年8月7日生。

原告李湖波不服被告渑池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7日对其作出的渑公(黄)行罚决字(2015)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湖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湖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湖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湖波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