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渑行初字第9号
原告李湖波,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倪建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建华、陈军锁,该局民警。
第三人姜兴华,男,1964年8月7日生。
原告李湖波不服被告渑池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7日对其作出的渑公(黄)行罚决字(2015)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湖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湖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湖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湖波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