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行初字第7号
原告肖润祥,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邹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席小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礼,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普照、张大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肖润祥不服被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渑住建规条字(2011)第035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润祥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润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润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润祥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郑韵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