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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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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润祥诉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渑行初字第7号 原告肖润祥,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邹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席小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

(2015)渑行初字第7号

原告肖润祥,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邹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席小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礼,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普照、张大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肖润祥不服被告渑池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渑住建规条字(2011)第035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润祥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润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润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润祥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郑韵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