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85号
你组因与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组的主要申诉理由是:1、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1968年使用你组的8.6亩土地是无偿占用,1976年使用的8.4亩土地是租赁使用,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争议的土地是经新蔡县棠村人民公社及生产队按照当时的政策征用并交给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认定事实错误。2、1988年1月15日前,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属于集体事业单位,新政文(2013)224号处理决定混淆时间界限,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请求撤销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并责令新蔡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系1968年、1976年经新蔡县棠村人民公社及生产队按照当时的政策征用并交给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使用。你组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书证实1968年征用你组的8.6亩土地已给予了一定的补偿,1976年使用的8.4亩土地你组也收到了相关补偿款项,你组称是土地租金而不是补偿,但不能提供出证据证明租赁事实的存在。你组申请再审称1968年征地没有补偿、1976年征地系租赁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该土地至今,新蔡县人民政府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确定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