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驻立行监字第11号
徐华:
你因与泌阳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及孙克玉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1、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孙克玉颁发的泌字第0061及011433号房屋所有权证,因孙克玉所建房屋属“小产权房”,应不受法律保护。2、其与被诉的房屋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综上,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孙克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原一、二审裁定认定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华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孙克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房屋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原一、二审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证据不足。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