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84号
杨翻身:
你因与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永震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你家的宅基地系祖传宅基,1984年5月7日,汝南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有《宅基地使用证》,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无权改变《宅基地使用证》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杨永震家东边的路一米多宽是历史形成的;所谓的村镇规划图没有汝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根本不存在。请求再审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及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已认定了村规划2米道路的事实,你在杨永震大门前1米处建院墙,严重影响了杨永震的出行。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和乡村规划,本着便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作出的留政(2013)74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原一、二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