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驻立行监字第17号
宁凯硕、宁凯果:
你们因与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第一机械设备厂土地行政注销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们的主要申诉理由是:1、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土(2013)67号注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未违反法律规定,其父宁群录与泌阳县第一机械设备厂签订的有房地产买卖协议,所办房改手续亦不存在欺骗问题。2、该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存在违反《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即使有注销的情况,也应当在注销的同时换发新证。3、该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该处理决定与之前的处理决定系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的相同处理决定,且该处理决定只告知了其复议期限,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没有写明。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请求再审依法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第67号注销处理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18日为宁凯硕、宁凯果分别颁发了泌国用(2004)第0311076号、0311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原属泌阳县第一机械设备厂,系划拨土地。故宁凯硕、宁凯果在其父宁群录与泌阳县第一机械设备厂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后,需经泌阳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收回、出让,在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缺少上述程序的情况下,泌阳县人民政府直接依据争议土地上房屋的房改手续为宁凯果、宁凯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颁证事实不清。因此,泌阳县人民政府查清情况后又依职权注销了宁凯硕、宁凯果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们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