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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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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蜂镇庞阁村委后潘庄组与确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驿城区(原确山县)蚁蜂镇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19号 蚁蜂镇庞阁村委后潘庄组: 你因与确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驿城区(原确山县)蚁蜂镇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19号

蚁蜂镇庞阁村委后潘庄组:

你因与确山人民政府第三人驿城区(确山县)蚁蜂镇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确山县人民政府为蚁蜂镇政府办理的确林权字第115号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不合法,蚁蜂镇庞阁村委后潘庄组对涉案的林地拥有所有权,蚁蜂镇政府无权拥有该山林。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撤销确林权字第115号林权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山县人民政府为蚁蜂镇政府发放林权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申诉人后潘庄组不能提供出对该林权证所涉及的山林、林木享有合法所有权的相关证据,无证据证明该颁证行为侵害你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