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 负责人王金洲,站长。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金龙,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寿街南段243号。 再审申请人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金龙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以该纠纷已和解解决、不再有争议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荣艳艳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