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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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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石仁河组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及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与前石仁河村民组、马庄村民组、上侯村民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9号 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后石仁河村民组: 你组因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及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前石仁河村民组、马庄村民组、上侯村民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4)

河南省驻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9号

泌阳县山口仁河村后仁河村民组:

你组因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及泌阳县山口乡石仁河村前石仁河村民组、庄村民组、上侯村民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组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泌阳县人民政府以后石仁河组1982年“林权证”、上侯组1962年“山权林权字据”为主要证据,综合四个村民组提供的全部证言和其他证据,作出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审以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和政府处理决定,实属错误。请求再审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组持有的1982年“林权证”无存根,并与泌阳县人民政府(2008)25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同时该证与上侯组持有的1982年“林权证”的记载范围有重叠之处,泌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你组持有的1982年“林权证”为主要证据作出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同时将马庄组正在管理使用的一部分林地确归你组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二审判决予以撤销一审判决及该决定并无不当。该处理决定撤销后,你组可以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由政府依法重新作出确权决定。综上,你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