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2号
侯见喜:
你因与汝南县人民政府及一审原告谢建军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你的住宅为世居地,汝南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的汝国用(2001)字第340号土地使用证相邻边界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土地使用证附图东边长7.9米与地籍调查表10.7米不一致,是由于土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误而造成,汝南县国土局已专门作了说明。一、二审判决认为该颁证行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予以撤销该土地证错误,请求再审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谢建军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南县人民政府在为你换发汝国用(2001)字第340号土地使用证时,附图载明东部边长7.9米,与地籍调查表显示的东部边长10.7米不一致,原一、二审判决认为该登记行为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撤销后,你可以依法向政府申请重新换发土地使用证。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