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耀、耿全喜,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余学友,市长。 法定代表人汤广斌,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驻马店市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该纠纷拟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荣艳艳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