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9号
雷关兴:
你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及雷小鹏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正阳县人民政府为雷小鹏颁发的正集用(2006)字第0608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来源不合法,该土地为雷关兴的承包地,系雷小鹏私自办理,该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严重违法。为此,请求撤销(2013)驻行终字第169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土地证项下的部分土地虽然原来为你的承包地,但经村民组讨论决定、村委会同意后,已经划分给雷小鹏作为宅基地使用,你本人也在此次统一划分宅基地的过程中分得了一处宅基地,且乡政府土管、规划部门的人员会同村干部于2007年对办有土地证的村民逐户进行了丈量并确定四至,四邻均无异议。你认为雷小鹏的土地使用证系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侵犯你的土地承包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雷小鹏的土地使用证虽然没有加盖正阳县雷寨乡人民政府的公章,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二审考虑到由乡政府统一办理的该村民组同批次的土地使用证普遍存在没有盖章的情况,认为该瑕疵不足以撤销该证,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