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1号
姜振发:
你因与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汝南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故意将党巍的宅基地延伸与你的宅基地重叠,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后经诉讼撤销了党巍的土地使用证。由于汝南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你多年上访、诉讼、误工等损失应予赔偿。请求裁定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认为汝南县人民政府为党巍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侵犯你合法权益,该土地使用证已经行政诉讼予以撤销,你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你由于维权造成的上访、诉讼、误工等损失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你财产权的情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原一、二审判决不予赔偿正确,你的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