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03号
杨玉枝:
你因与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办事处及张毅志、申承志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二审根据被申请人张毅志提交的经过涂改的《宅基地使用许可证》,置办证机关的严重质疑于不顾,认定张毅志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错误,把记录并不准确的规划图作为本案唯一的定案依据错误,杨玉枝的土管宅字(1994)第36号《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合法有效。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改判驳回张毅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从张毅志提供的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橡林国土所复印的规划图显示,该块土地上的名字是张毅志,证明张毅志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张毅志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因政府不能提供为杨玉枝颁发土管宅字(1994)第36号《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的相关证据,原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