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0号
你因与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二郎乡卫生院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3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是该争议地属于你继承父亲和伯父的遗产,一、二审判决认定你父亲和伯父的房屋倒塌后的该土地属于村组集体土地、不属遗产继承错误。二是西平县人民政府为二郎乡卫生院颁发的西集(1994)字第1316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申请审批登记,应依法撤销。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西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西集(1994)字第1316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村民需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分配使用,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世代继承。该案所涉及的部分争议土地,房屋于1986年就已灭失,你要求继承该宅基地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土地使用权经村、组同意已调整给二郎卫生院使用,西平县人民政府为二郎乡卫生院颁发西集(1994)字第1316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颁证事实清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