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7号
乐清芳:
你与正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正阳县公安局对你的处罚系重复加重处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正公(真)行罚决字(2013)2837号行政处罚决定,判决赔偿你的损失并由正阳县公安局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阳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处理“建议书”、你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你的训诫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的事实存在。正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正公(真)行罚决字(2013)28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申请再审称没有非访、对你系重复加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