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海平,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黄振、王会丽,住西平县。
西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黄振、王会丽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73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3)第73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