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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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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与平舆县人民政府、郭富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灿,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住平舆县清古槐镇健康路93号。 被申请人平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灿,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住平舆县清古槐镇健康路93号。

被申请人平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玉操,平舆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郭富民,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路119号。

再审申请人王灿与平舆县人民政府、郭富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3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7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郭富民、张小秀与王灿双方因土地和房产所有的诉讼案件,由双方自己撤诉,双方永不追究。

王灿一次性给付郭富民、张小秀十万元,该款双方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到期后,无论房产证办好与否,郭富民、张小秀到汝南县法院领取该款。郭富民、张小秀的第20142197号房屋产权归王灿所有。

郭富民、张小秀于本协议签订后无条件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办理房产和土地的登记过户手续,所有过户费用由王灿承担。

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因该房产和土地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与该房产无关。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于汝南县法院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2014年7月29日王灿以与郭富民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

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灿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