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30号
徐保领:
你因与上蔡县人民政府、徐永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法行终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徐永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违法,应予撤销;徐保领开荒开垦了争议土地,一直在争议土地上种植庄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土地既不是徐保领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也不是其承包的荒地。徐保领曾管理使用该土地,但其提供不出权力机关准许其使用的依据,原审认为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