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5号
党建委(党建伟):
你因与上蔡县人民政府、张国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党建委取得的宅基地是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并非是购买取得;本案判决结果与党磊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判决结果相矛盾。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党建委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确系其购买所得,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且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党建委办理的被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办理农村宅基地的办证程序,程序违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