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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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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有龙、胡新伟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财政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7号 胡有龙、胡新伟: 你们二人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财政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们二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7号

胡有龙、胡新伟:

你们二人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财政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们二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认为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财政局建“财政游园”的行为违法的诉求不是本案审理范围,胡有龙、胡新伟可另行起诉,回胡有龙、胡新伟的起诉错误。请求进入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有龙、胡新伟的房屋自行拆除后,与正阳县顺达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且已领取补偿款,再起诉正阳县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依据不充分。本案审理的是胡有龙、胡新伟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拆迁行为是否违法,故原审认为胡有龙、胡新伟诉正阳县财政局建“财政游园”的行为违法的诉求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们二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