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7号
胡有龙、胡新伟:
你们二人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财政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们二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认为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财政局建“财政游园”的行为违法的诉求不是本案审理范围,胡有龙、胡新伟可另行起诉,驳回胡有龙、胡新伟的起诉错误。请求进入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有龙、胡新伟的房屋自行拆除后,与正阳县顺达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且已领取补偿款,再起诉正阳县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依据不充分。本案审理的是胡有龙、胡新伟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拆迁行为是否违法,故原审认为胡有龙、胡新伟诉正阳县财政局建“财政游园”的行为违法的诉求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们二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