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90号
正阳县人民政府:
你因与李春高、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定的赔偿依据错误;二审中,法院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导致政府应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流失。现有土地估价报告证实土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格,原判确有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阳县人民政府知道正阳县磷肥厂的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又将该宗土地中的480平方米登记给李春高使用,导致其土地使用证被正阳县人民法院撤销。李春高丧失土地使用权后,因正阳县磷肥厂业已破产清算完毕,致使其无法再向正阳县磷肥厂请求赔偿,正阳县人民政府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一审中,正阳县人民政府对涉及的土地未申请重新评估,二审审理中又不缴纳评估费,导致未能重新评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正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且系本案二审终结后所作出,不予认定。故原审依据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驻马店市东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判决正阳县人民政府赔偿李春高损失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