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2号
刘平:
你因与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营新庄农场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上蔡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蔡县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划拨给上蔡县状元红酒厂的程序不合法;原判未查明本案事实,作出错误判决,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蔡县国营新庄农场使用土地系国有划拨用地,原判认为上蔡县国营新庄农场无权处置正确。刘平以其于2008年1月1日与上蔡县国营新庄农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主张土地使用权于法无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