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1号
李鹏波:
你因与上蔡县公安局公安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李鹏波出生于1993年8月25日,上蔡县公安局出具错误的信息违法;李鹏波叫李鹏博,公安机关随意登记为李鹏波且拒不变更登记信息,应赔偿损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鹏波的户籍登记姓名为李鹏波,上蔡县公安局出具姓名为李鹏波的户籍登记信息并无不当。故李鹏波未能举出有力证据证实上蔡县公安局将李鹏博的姓名登记为李鹏波错误,其申诉理由证据不充分。其要求上蔡县公安局赔偿损失,但没有依据,原判未支持该项请求正确。综上,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