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54号
杨树仁:
你因与西平县人民政府、河南富顺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西政文(2011)145号批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侵犯了杨树仁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一、二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经本院审查认为,西平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政府的批复作出西政文(2011)145号批文,从本案按查明的事实看,存有不当之处。但鉴于杨树仁与河南省富顺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搬迁补偿协议,且搬迁协议中的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拆迁事项已经履行,土地已经交付河南富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安置的门面房和住房也已建成,已通知杨树仁可以交付的事实,原判驳回杨树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