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6号
赵全营:
你因与确山县公安局、李狗省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判认定赵全营殴打李狗省的事实错误;二审时没有调解、没有调查就做出判决,程序违法。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依据法医鉴定、证人证言、调查笔录认定赵全营殴打李狗省致其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调解并非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原审程序并不违法。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