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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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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芳、王世勋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申请执行人黄芳芳、王世勋,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罚决字(2014)第13号行政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申请执行人黄芳芳、王世勋,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罚决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黄芳芳、王世勋罚款2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芳芳、王世勋因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二胎。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西人口罚决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罚决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冯泮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