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6号
你因与易万岭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在泌阳县人民政府已将听证通知送达给易万岭后,易万岭未参加听证系自己放弃权利,泌阳县人民政府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经本院审查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在易万岭重病住院且申请终止听证的情况下,且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撤销易万岭的房产证,作出撤销易万岭的房产证的决定,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属适用法律不当,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文(2012)20号决定应予撤销。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