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14号
郭霞:
你因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尚庄居民组(以下简称尚庄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尚庄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行政诉讼;郭霞从驻马店金明娱乐有限公司合法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有效;驻马店市政府为郭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法定程序,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尚庄组曾办理过争议土地上的土地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郭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未能查清土地来源,颁证行为依据不充分。因双方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均已被撤销,当事人应当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土地权属,以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