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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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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王岗组与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王海增林业行政登记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号 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王岗组(以下简称王岗组): 你因与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以下简称石仁河村委)、王海增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号

泌阳县山口乡石仁河村委王岗组(以下简称王岗组):

你因与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以下简称石仁河村委)、王海增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法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王岗组有新的证据泌林证字第0113283号林权证、张金义等人的证言以证明王岗组对诉争林地具有所有权,石仁河村委无权将属于王岗组的林地发包给王海增。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岗组申请再审中提交的泌林证字第0113283号林权证、相关证人证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