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80—82号
平舆县射桥镇臧楼村老徐庄第一村民组、第十村民组、第十一村民组:
你们三个组因与平舆县人民政府、平舆县水利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75-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们三个组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二审认定该争议土地系国有土地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平舆县人民政府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将争议土地划拨给第三人平舆县水利局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将应由平舆县人民政府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其三个村民组错误。原判确有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位于茅河河道堤防之内,依照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平舆县射桥镇臧楼村老徐庄第一村民组、第十村民组、第十一村民组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土地所有权属于其所有的情况下,原判认定争议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平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2000)25号文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平舆县人民政府根据平舆县水利局的申请,为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侵犯平舆县射桥镇臧楼村老徐庄第一村民组、第十村民组、第十一村民组的合法权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们三个组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