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1号
你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王开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正阳县人民政府为王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强2003年申请农村宅基地时的户籍在正阳县彭桥乡大皮庄村民组,其不属于彭桥乡林场集体组织成员。依据当时施行的法规的规定,王强不具备在彭桥乡林场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正阳县人民政府在为王强颁证时未认真审查,给其颁证登记,确属证据不足。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应由政府部门按法律规定确权处理。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