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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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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王志强)与正阳县人民政府、王开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1号 王强(王志强): 你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王开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正阳县人民政府为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61号

王强志强):

你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王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正阳县人民政府王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强2003年申请农村宅基地时的户籍在正阳县彭桥乡大皮庄村民组,其不属于彭桥乡林场集体组织成员。依据当时施行的法规的规定,王强不具备在彭桥乡林场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正阳县人民政府在为王强颁证时未认真审查,给其颁证登记,确属证据不足。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应由政府部门按法律规定确权处理。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