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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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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清与汝南县人民政府、朱小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6号 朱明清: 你因与汝南县人民政府、朱小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6号

明清

你因与汝南县人民政府、朱小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进入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二审查明,1986年汝南县人民政府为朱明清颁发的宅基证,南北15米,东西14米。据此,本院二审认为,汝南县人民政府将朱明清的宅基地由原宅基地南北15米,东西14米,调整为东西17.2米,南北17米,面积292平方米,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