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6号
朱明清:
你因与汝南县人民政府、朱小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进入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二审查明,1986年汝南县人民政府为朱明清颁发的宅基证,南北15米,东西14米。据此,本院二审认为,汝南县人民政府将朱明清的宅基地由原宅基地南北15米,东西14米,调整为东西17.2米,南北17米,面积292平方米,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