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1号
你因与西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该判决以西平县人民政府已对好强纸业进行了拆迁补偿、并且补偿款已履行完毕为由驳回好强纸业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错误。
经本院审查认为,2009年6月3日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好强纸业分别签订的二份补偿安置协议、2009年5月29日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与好强纸业签订的拆迁遗留补偿协议,已对好强纸业的相关损失进行了补偿,并且补偿款也已履行完毕。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