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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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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川生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李小志房产行政登记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53号 刘川生: 你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李小志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本案争讼的房屋系刘川生所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53号

刘川生:

你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李小志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本案争讼的房屋系刘川生所建,正阳县人民政府为李小志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刘川生的合法权益,刘川生有权提起诉讼;正阳县人民政府为李小志颁发房产证所依据的事实错误,所依据的材料虚假,未尽审查核实之处,该颁证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一、二审判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回刘川生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查认为,刘川生与李小志均有正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刘川生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并未将争议房屋申请在内,且在李小志的房屋登记档案的“建房证明”及“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中刘川生作为四邻签了字,且刘川生亦未能举出诉争房屋系其出资所建的证据,刘川生认为正阳县人民政府为李小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证据不足。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