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31号
你因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赵春霞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行终字第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经本院审查认为,李爱国与赵春霞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经本院再审判决确认为有效协议。上蔡县人民政府依据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李爱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与赵春霞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票据,为赵春霞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事判决认定李秀春不是李爱国所办房产证上载明的共有权人,其作为原告不适格。李保国未提供充分证明赵春霞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存有重叠。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