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2号
李鹏飞:
你因与上蔡县公安局公安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上蔡县公安局出具伪造、涂改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行为违法;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鹏飞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是1984年2月21日,与上蔡县公安局向北京市昌平区司法机关出具的李鹏飞出生于1984年2月21日出生的户籍信息,以及2006年公安机关为李鹏飞核发的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一致,且李鹏飞对其身份证记载的内容未提出异议,故李鹏飞称上蔡县公安局为其出具的户籍信息违法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