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2号
刘景阳、刘志民:
你因与西平县二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郎乡政府)、西平县产业集聚区皮庄村五组(以下简称皮庄五组)、李海明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李海明的行政复议申请早已超过60天的行政复议时效。
经本院审查认为,二郎乡信用社与皮庄五组达成的协议以及与李海明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李海明,二郎乡信用社与李海明的土地使用证虽被法院确认违法,但西平县人民政府可依职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从本案查明事实看,刘景阳、刘志民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诉争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本案被告为二郎乡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是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处理决定不属本案审理范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